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有着严格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召开、会议议题表决三个阶段,方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至关重要,股东会召集通知包括哪些内容,《公司法》仅提供了一个框架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和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仅仅是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事项及细节规范交由公司的章程予以自主约定。
股东会会议召集通知的内容: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通知方式、通知期间、通知内容和通知对象四个要素,通知的内容必须有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待议事项)等内容,对于会议的议题(待议事项)只需通知会议的议题即可,无需会议议题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之所以作出该规定,系因股东会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最基本的途径,应当从程序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基于该立法宗旨,通知的内容不应当仅仅包括开会的时间、地点和所要决议的事项名称,更应当将议案的具体内容提前送达给各股东,以使各股东知悉召开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此作出必要的准备,从而保障股东能够真正参与公司治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司法实践:
对于通知的内容中未包含会议议题(待议事项)的是属于通知瑕疵,面临依法被撤销的法律风险。通过裁判案例对比,发现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包含会议议题(待议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导致无法保障股东有充分的时间研读、分析议题内容,进而公平参与会议、发表意见、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依法可以认定,召集通知中未包含会议议题的股东会会议在召集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一般均予以撤销。对于通知是否成功,实践中,法院审理一般要求是尽到通知义务即可,对于通知是否成功法院并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