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执行阶段最晚何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浏览:107 作者:张云律师 来源:张云律师 时间:2022-01-17 分类:成功案例
张云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律师团队创始人、核心成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专注合同、企业法律风险规避、企业挂牌上市、跨境投资并购、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非诉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为河南春雷,深圳乐泰基金管理人备案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并参与郑州某学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担任省内多家国有、私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执行案件,被申请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多渠道查询,我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城市亦有案件被执行,且当地法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当我们发现时该房产已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且法院已作出了成交裁定,只有拍卖款项还在法院账户,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一发现此事,我立刻联系该案件的执行法官要求参与分配并递交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但执行法官认为我们的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时间。今天我们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就债权人在执行环节最晚可以何时申请参与分配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或者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然而,对于“财产执行终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的认定,理论中有不同理解,尤其是对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时间,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意见,以下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中对此问题的不同认定。

 

相关案例

 

观点1: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是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最后时间

【案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执复60号】

法院观点: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其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2:被执行人财产变卖、拍卖成交后,成交款尚未拨付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参与分配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7号】

法院观点: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或者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可认定为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如果拍卖成交款尚未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应视为对该成交款尚未执行终结,对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时点,可界定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编的《执行工作指导》第77辑中发布的法官会议纪要也赞同第二种观点。最高法院认为:房产虽然已经拍卖过户,但是拍卖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我自己处理的案件目前仍在进行中,就前述问题我已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案例供其参考,但截至目前法官仍坚持认为我方提的申请已经超期。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我会不懈努力,寻找更多的法律依据与案例来支撑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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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律师团队创始人、核心成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专注合同、企业法律风险规避、企业挂牌上市、跨境投资并购、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非诉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为河南春雷,深圳乐泰基金管理人备案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并参与郑州某学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担任省内多家国有、私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