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分析

浏览: 作者:李书辉 来源: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7-03 分类:律所动态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质上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不获取任何的利益,且无偿处分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存在因果关系,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随着这几年经济的波动,负债的债务人越来越多,部分债务人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为保住财产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财产。随之而来的是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该部分债权人对于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和理由却没有精准把握,导致主张挫败。笔者通过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法律认识,对此类案件的依据和理由简单予以整理

一、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权人可对损害其债权实现,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是和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一个时间限制,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人无法再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权人超过了法定的时间,不能行使撤销权,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可依法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目前没有时间限制

三、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质上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不获取任何的利益,且无偿处分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存在因果关系,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以放弃其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诈害行为);3、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诈害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四、对构成要求的分析判断

对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中,必须具备的上述构成要件,对于前两个构成要件,比较简单,此处不做分析。对于第三个要件“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诈害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分析判断时容易发生争议,难以把握,对此,简单整理如下:

首先,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又称为诈害行为。诈害债权行为是指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比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以什么样的时间节点判断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撤销权之诉的关键问题。

其次,无论是从《合同法》或是从《民法典》的理解,法律依据都是一样的,因为《民法典》对于《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并未过多调整,仅仅增加了一个“等”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解和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理解和适用》中明确提出了,对债务人诈害债权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判定标准应当符合双重标准,即无偿处分诈害行为时标准和撤销权行使时标准。

第三,从撤销权之诉的立法目的分析,基准时间节点应当符合双重标准,即行为时标准和撤销权行使时标准。第一个行为时标准,意味着在债务人实施积极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已经陷入无资力,方得成立诈害或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如果债务人行为时尚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未对债权实现造成障碍,即使其后因经济或其他原因的变动致使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亦不成立诈害债权行为;第二个标准就是撤销权行使时标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诈害或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仍在持续中,因此即使行为时具有诈害性,但如果行使撤销权时,因债务人的经营或经济状况好转导致其责任财产增加或者升值,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对于撤销权行使诈害行为的判断必须具备以上两个标准,否则不能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诈害,撤销权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债权人在主张撤销权时,一般考虑不到诈害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形,仅仅依据撤销行为发生时可能影响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形,来主张其行使的撤销权成立,是错误的。此时,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诈害行为时和撤销权行使时双重标准的要求,其诉请撤销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结合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情形,往往遇见的多是前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