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是为了获得公司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一旦将财产投入到公司,该财产就成为公司资产,股东只是得到公司相应对价的股权。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不是简单地将投入的财产取回就可以退出公司了。那么,在中国法下,股东退出公司有哪些主要退出机制呢?我作为专业的公司法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给您带来一些帮助。
第一种退出方式:股权转让
作为股东,出资购买公司的股权,对该股权享有所有权,自然就享有处分权,当然可以通过转让股权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但股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转让一定会受到《公司法》的调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时股权时应考虑公司章程的约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尤其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纠纷情况比较复杂,今后会在专题中详细阐述。
第二种退出方式:减资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公司。受公司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股东不可以直接抽回出资退出公司,否则就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但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减资。 公司减资必然会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必须要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应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相关的减资决议。公司减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并履行“双通知”义务,即通知债权人、在全国或公司所在地省级报纸上发布公告,并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经过严格法定程序的减资,才会产生减资的法律效果。公司也可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让某位股东退出公司,但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减资纠纷也是公司纠纷的主战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本律师同样会在接下来的专题中予以阐述。
第三种退出方式:公司收购
《公司法》禁止公司长时间持有自己的股权,但有条件地认可公司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情形提出异议并申请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股东,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需要在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达成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一定要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换言之,过了90日的期间,股东即失去了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只有完全符合前述要件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且每一个构成要件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完整、系统地依法操作,我也会在以后的专题中对此予以阐述。
第四种退出方式: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不论哪种解散方式,在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均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制作清算方案,形成清算报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法院确认后,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股东退出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同样情况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多,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受偿的先后顺序、受偿比例等等,本律师未来均会有专题予以阐述。程俊文律师团队追求专业细分化、培训常态化,不断提高团队律师的专业素养,力图构建技术型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文只是介绍了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法律救济途径,其中的每一种法律途径的每一个步骤都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我作为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深知其中的情况复杂,变化无常,公司各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是难点,不是一两篇文章就可以解决的,您如有这方面的法律需求,请联系我们。

本文作者:程俊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职律师,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从事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特别是对涉及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司资产重组、公司重整等相关公司方面的纠纷有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关于合同、物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各类案件的仲裁、诉讼和刑事辩护,并得到委托人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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