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

浏览: 作者:李书辉律师 来源: 时间:2024-01-11 分类:律所动态
1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新规,市场中大部分公司进行法定注册资本的降低,从而减少股东自己的出资责任,但是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否则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法律后果。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通过公司股东决议或决定,减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注册资本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原公司法第177条)及《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公司减资,分为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

(一)普通减资,需要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公司减资应当遵守如下法定程序:1、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2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 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发布公告;4、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修改公司章程;6、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1、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减资决议前后,建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一次完整的财务审计,以确保减资时财务数据客观性及资产的真实性,有效降低公司股东的风险。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发布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减资的份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b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简易减资,是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简易减资
不需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无需对前来就减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简易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1、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在减资时应依法遵守法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减资行为造成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从而产生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将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