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事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丛书的基础上整理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合同的解除,具体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特定情形的出现,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结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的分类
根据合同解除条件以及发生原因的不同,合同解除分为三类 :1、 合意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后决定终结合同的效力,合意解除既非基于法的规定,也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生(民法典562第1款);2、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民法典562第2款);3、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基于根本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致使合同发生解除效果(民法典563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2条〖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无论是民法典第562条的合意解除、约定解,还是民法典第563条的法定解除,均需要依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以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约定解除,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体现,符合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即要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轻易否定当事人的约定解除的效力,又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结合《九民纪要》47. 【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晌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晌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单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在依据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全面考虑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等因素。《九民纪要》之所以对约定解除权作出前述限制,其目的是必须审视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另外还有一个因素在于,虽然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如果约定解除的事由过于宽泛,无形中将大大增加合同解除的概率。如果认定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事由发生,通过通知对方,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显然是对“意思自治原则”过于放任,同时也是对“促进交易”和“维护合同有效原则”的立法目的相悖
对于约定解除,依照整体的要求,仍需看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否存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除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原则上不应允许对于约定解除权的任意行使,以维护合同有效为基本原则,否侧,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人缔约的真实目的。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不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解除合同都是有条件的,不是任意解除的
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对方”是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之后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论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合同不能解除。整体来看,合同解除需要符合该法第562条第2款和第563条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2、任意解除合同违背《民法典》合同编的精神。合同编的立法是尽量使合同有效,促进交易安全。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就像法律一样对缔约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缔约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认定
通过上面的阐述,无论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成就和具备,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否存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既要符合《民法典》第562、563的实质要件,仍要符合565的形式要件,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P631-63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事卷)P1377-137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P309-31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P218-22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P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