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制度,又称为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和转换制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时获得执行当事人其中一方同意后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或者由执行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再行移送破产法院。
针对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在公司已资不抵债且面临仅有的资产将要被首封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时,另行提起破产申请时间紧迫后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笔者作出以下相关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执行转破产程序案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①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②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申请破产所具有的条件:①是企业法人;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律依据:《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民诉法解释》第511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此,作为被执行人且是企业法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转破”程序提交执行转破产审查申请书,同时,虽然执行法院会在执行程序中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但为了直接让执行法官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为了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则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具备破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比如提供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资不抵债;同时显示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已到偿还期的债务,未清偿的状态客观存在;提供公司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超过已查明可供执行财产市场价值总额等来证明此时和之后被执行人都无法清偿所有的债务(此时执行法院只做形式审查)。
二、执行法院收到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申请书后,案件具有以下三种结果
1、承办法官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之后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执行法院移送。
2、承办法官不同意被执行人的”执转破“程序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达到受理破产的法律规定,案件继续依照执行程序进展。
3、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法律依据:《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第9条的规定: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三、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的救济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的,申请执行人若对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审理。(法律依据:《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四、受移送法院的处理方式
1、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①执行法院恢复执行;②被执行人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法律依据:《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同时,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破产申请如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上级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应当恢复执行,如果上级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应当按照法院宣告破产的规定来处理。
注意:若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请裁定后,被执行人之后以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指导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①执行法院在中止执行后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冻结、保全等强制措施;②与破产法院交接被执行人财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类案件,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给执行法院公司的财产状况,向法院说明公司符合破产法中的受理破产理由。但该程序存在的执行风险有:其一,执行法院接收申请书后不同意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为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存在可执行的财产,未达到执行不能的情形,这时无诉讼救济只能继续走执行程序;其二,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但对此裁定存在诉讼救济,可以提起上诉。上诉后法院维持原裁定的则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只能另行提起破产。若上级法院裁定破产,则“执转破”成功,案件按照破产规定处理。执行转破产程序是被执行人保存公司资本最后的一道防线,转为破产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再行申请破产重整以达到公司能够再次正常运营。因此,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申请“执转破”程序,解救公司危机。
附: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及《指导意见》中所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6.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7.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三、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1.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12.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13.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14.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15.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6.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17.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五、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18.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19.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
21.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十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移送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